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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的消灭

    来源:南京房产律师

    债的消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4)       抵销的条件:

    A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B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C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D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如以不作为债务抵销不作为债务不允许抵销。

    注意:1为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人的债权是受动债权或主债权。

    2抵销分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法定抵销属于形成权,依当事人一主意思行使。

    3、以特定物为给付物时,即使双方的给付属于同一种类,也不允许抵销。但在双方当事人均以同一物为给付物时,仍属同一种类的给付。

    4、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虽种类相同但品质不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但允许以高品质的抵销低品质的。如允许以甲级鱼刀抵销乙级鱼刀。

    (5)提存:(主要依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邻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6)免除:是债权人的单方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效力。

    (7)混同: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如债权是他人的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出发,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时,为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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