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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收养登记办理程序

    来源:南京房产律师

        一、 申请
        收养人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结婚证;
        2、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和不能生育的证明;
        4、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乡镇计生站)出具的并加盖县计生局公章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5、 公安机关(乡镇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二、 审查
        受理申请次日起30日内全面审查当事人的情况,审查内容包括:
        1、 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 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 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 是否有买卖弃婴、儿童或变相买卖弃婴、儿童的行为;
        5、 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 登记
        登记办理:
        1、 对符合收养法规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仍未认领的,可予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3、 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乡镇派出所)按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

    ·特殊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亲属间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到下列限制:(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婚姻法对再婚生育的一些规定
            再婚前双方各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再婚后只有一方带来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其子女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符合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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