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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况下遗嘱可以不用执行?

    来源:南京房产律师
    有些合乎国家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遗嘱,可能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不能实际执行,这些遗嘱有以下几种情况: (1)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在遗嘱继承前已经死亡,该遗嘱不能执行。 例:高某立下遗嘱,表示将从其遗产中拿出2万元存款留给父母。但是,高某的父母先于高某去世。这种情况下高某所立遗嘱没有给付的对象,因而不能执行。 (2)继承开始时,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灭失,该遗嘱不能执行。 例:韩某立下遗嘱,将私房两间及房中物品留给其在国外留学的儿子。但由于发生火灾,房屋及物品均被烧毁。这种情况下,遗嘱涉及的财产已经不存在,遗嘱也就失去了执行的效力。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在遗嘱成立后,被依法剥夺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遗嘱不发生执行的效力。 例:赵某有一子一女,因赵某对儿子偏爱,故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由儿子继承。但其儿子在赵某中风瘫痪后,不仅不悉心照顾,反而经常打骂、虐待他。赵某死亡后,其子要求继承遗产,但人民法院根据赵某女儿的申请,依据继承法笫7条的规定,依法剥夺了儿子的继承权j这份遗嘱因为遗嘱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因而也不能执行。这时,遗嘱中的财产应当按法定继承人的规定,由赵某的女儿继承。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遗嘱不能执行。 例:刘某立下遗嘱将遗产全部留给儿子继承,但儿子考虑到自己生活条件富裕,而出嫁的姐姐生活较为困难,因此放弃继承权,而由其姐姐继承了遗产。 (5)遗嘱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请求,被人民法院取消接受遗产权利,遗嘱不能 执行。 (6)遗嘱中给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因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遗嘱中关于胎儿继承份额的内容不能执行。 律师指出,以上列举了几种常见的遗嘱不能执行的情况,在实际执行遗嘱过程中由于遗嘱的内容自相矛盾、含糊不清,使遗嘱执行人无法执行,这种情况也是会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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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笼统地处理一切与遗产有关的事务,也可以就房产、股票、存款等特定事项指示遗嘱执行人进行执行,限定其工作内容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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