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业务范围
  • 房产买卖
  • 房产租赁
  • 房产赠与
  • 房屋产权
  • 业主维权
  • 咨询中心
  • 联系方式
    新房买卖 | 二手房买卖 | 物业管理 | 拆迁补偿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离婚房产分割 | 房产继承 | 债权债务 | 房产开发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工程欠款
    联系方法
    服务范围
    • 南京房地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代位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来源:南京房产律师
    由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可以看出,代位继承发生的唯一原因是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最高院关于继承法意见中28条又从反面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将代位继承严格限制在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情况。但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如果生前做了继承法第七条的行为,丧失了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代位继承人是否也丧失继承权呢?按照继承法意见第28条的规定,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我国继承法采用的是代位权说,既然被代位人已丧失了继承权,代位人自然也丧失了对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但笔者认为按故有权说,此种情况下代位继承人不应丧失继承权。因为一、如果确认代位继承人丧失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则违背了责任自负的法律原则,二、通常认为,丧失继承权丧失的是继承既得权,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丧失的只是继承期待权,其继承遗产的主体资格因其死亡而消灭,代位人不能因此丧失代位继承权,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是否存在在继承开始前很难确定(如虐待,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后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予以宽恕的,可不丧失继承权)故无法确定被代位人是否丧失继承权。我国法学界学者也有人主张应采用固有权说,在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时,代位继承人仍可行使代位继承权@ 郭明瑞,房邵坤主编的《继承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119页。 第二种情况是被代位人死亡后,代位继承人如果对被继承人实施了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是否应取消代位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代位人应丧失对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因为被代位人死亡后,代位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故其对被继承人实施了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应丧失继承权否则,难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 第三种情况,如果 被代位继承人对被代位人实施了继承法第7条第一款的行为,按继承法的规定,其丧失对被代位人的财产继承权,其是否仍享有对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其不应丧失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理由是:首先,代位继承人系基于自己的固有权利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是基于对被代位人的继承权间接继承被继承人,其次,丧失继承权具有相对的效力,丧失对被代位人的继承权,不影响其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第三各国民法对此均无禁止规定。 第四,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到代位继承时的遗产分配原则,无一不受法律的直接约束,他人无权任意变更。而在遗嘱继承方式中,因为遗嘱只有在遗嘱人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才实际享有继承权,如果遗嘱继承人于遗嘱生效前死亡,此时尚未取得继承权,没有这一前提,自然也就不发生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问题,所以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

    ·代位继承制度的特点
        我国代位继承的如下特点。  一是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这是我国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鲜明特征。  二是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可代位继承,转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人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比如A有儿子A1,A1有儿子A2。A1在A死亡前死亡,则A2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A的遗产。而转继承就是A死亡后...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

    ·代位继承的根据
        代位继承人系基于自己的固有权利继承被继承人,而不是基于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继承。因此,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时,其直系卑亲属仍可基于自己的固有权...

    ·房产继承中法律问题
        所谓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时,其近亲属依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这里主要...

    ·我国代位继承所存在的缺陷
        1、我国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不受代数的限制并不十分合理,尤其是非婚生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数过多会使这些与被继承人既无亲情又无生活上的...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电话:(025)86309110转108  QQ群:179498842  南京房产律师网
    •  
    •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11楼G座(来访请电话预约时间)
    • 版权所有 2009-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