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业务范围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房产赠与
房屋产权
业主维权
咨询中心
联系方式
新房买卖
|
二手房买卖
|
物业管理
|
拆迁补偿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离婚房产分割
|
房产继承
|
债权债务
|
房产开发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工程欠款
联系方法
服务范围
南京房地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正文
未婚同居流产后能否要求赔偿?
来源:
南京房产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自1992年2月起,法院受理因为同居产生的抚养及财产纠纷案件,不受理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非婚同居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以看出,在法律上对于同居关系的保护力度是十分薄弱的。为了维护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法律保护经过登记的婚姻关系。所以,一本结婚证不仅仅只是一张纸,因为婚姻关系的确立,你会受到《婚姻法》的保护。
恋爱期间同居流产,对女性的身体造成的伤害的深远的,因为健康权受到损害而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确实产生且存在的,但是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出于双方自愿,双方对此都没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根据实际分担民事人责任。所以,最后法院仅支持了2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在恋爱期间,法律对于同居关系基本没有保护力度,所以在此提醒广大女性朋友,无论什么时候,还是争取拿到结婚证。
·
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是否拥有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
同居期间买房并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后另一方能主张吗?
能否主张该房产首先得先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如下规则处理: 1、按约定 因为买房这种事属于双方自由的意思表示,所以首先...
·
解除同居关系哪些财产可以分割?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财产,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双方的工资、奖金; 2、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
双方短暂同居几个月,分手后要按共同财产分割吗?
事实上,同居男女分手解除同居关系,进行财产分割时,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财产的,将按共同财产分割。那么,如果双方的财产混同程度较高的,将可能会均等分割处理。...
·
同居财产纠纷怎么处理?
同居关系虽然并非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在同居期间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具体的分割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并照顾无过错方。 ...
·
同居纠纷的处理办法有哪些?
根据不同的情况,同居纠纷会有以下处理方式: (一)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6309110转108 QQ群:179498842
南京房产律师
网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11楼G座(来访请电话预约时间)
版权所有 2009-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