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业务范围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房产赠与
房屋产权
业主维权
咨询中心
联系方式
新房买卖
|
二手房买卖
|
物业管理
|
拆迁补偿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离婚房产分割
|
房产继承
|
债权债务
|
房产开发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工程欠款
联系方法
服务范围
南京房地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正文
什么是无人继承遗产?对无人继承财产如何处理?
来源:
南京房产律师
无人继承的财产,是被继承人未立遗嘱,而在继承开始时无法定继承人,或虽有继承人(包括受遗赠人), 但全部放弃继承、遗赠、或丧失继承资格。在这种情况下, 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被认定为无人继承的财产。
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我国《继承法》第32条作了明确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无人继承的遗产,无论归国家所有或为集体组织所有,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应首先从遗产中清偿。对债务的清偿也同样适用限定继承的原则,即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的清偿债务以死者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不负偿还责任。 在依法收归国有或收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的无人继承之遗产时,如有人对死者给予过较多的照顾,也应适当分给其一部分遗产。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无国籍人死亡后, 所遗财产,经过公告,到达一定期限无人继承时,亦应收归国家所有。
·
以夫妻名义同居,分手后怎么分割财产?
实践中,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双方又决定分手的,根据当前的法律,因为难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所以双方分手时将按同居财产分割。 不过,在进行分割时,要先确...
·
遗产可以留给亲人以外的人吗?
可以。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可以。被继承...
·
继承中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是什么意思?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法律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和儿童。”&n...
·
什么是无人继承遗产?对无人继承财产如何处理?
无人继承的财产,是被继承人未立遗嘱,而在继承开始时无法定继承人,或虽有继承人(包括受遗赠人), 但全部放弃继承、遗赠、或丧失继承资格。在这种情况下...
·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如何处理
所谓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一、被继承人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
·
入赘女婿有没有继承岳父母遗产的权利
法律认定,女婿与岳父母间是一种姻亲关系,没有血缘关系,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继承权的。一般姻亲关系不是取得继承权的依据,只有男女的合法的婚姻关系才是取得继...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6309110转108 QQ群:179498842
南京房产律师
网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11楼G座(来访请电话预约时间)
版权所有 2009-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