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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人责任消灭的原因

    来源:南京房产律师
    保证责任消灭的原因有哪些呢?
          一、主债务消灭
          当主债权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时,保证责任存在的基础小时,因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自然不再存在。
          二、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
          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完全没有能力清偿债务,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履行了自己的保证义务,将债务清偿。保证责任归于消灭,保证人基于此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三、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
          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是一种对债务人的信任,具有特定的人身性。如果主债务发生转移,新的债务人的各种情况都需要保证人了解,保证人有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权利。如果保证人同意,那么其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不同意,那么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而未经保证人同意。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不为请求。
          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是特定的请求权,在保证有效期间内存在。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如不主张权利,保证期限届满,保证债务归于消灭,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六、保证合同的解保证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保证合同是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依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合意,使保证合同消灭;或者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时,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使保证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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