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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各管各的有效吗?

    来源:南京房产律师
    答案是对内有效,对外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因此如果仅是在当事人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其中一人偿还的债务的,有权依照约定或裁判的份额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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