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业务范围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房产赠与
房屋产权
业主维权
咨询中心
联系方式
新房买卖
|
二手房买卖
|
物业管理
|
拆迁补偿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离婚房产分割
|
房产继承
|
债权债务
|
房产开发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工程欠款
联系方法
服务范围
南京房地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正文
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吗?
来源:
南京房产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出借人要求还款的,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
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
·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1.证明夫妻合意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债权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具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
·
什么是砍头息?
民间借贷出借人将全部或部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即通俗所说的“砍头息”,这相当于借款人尚未开始利用资金,就要先为借款付出代价,使得借款人一开始就不能获...
·
借款的利息可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吗?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
·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或类似的投资协议,若合同内容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
·
民间借贷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借款人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
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这一规则,不当得利有4个...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6309110转108 QQ群:179498842
南京房产律师
网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11楼G座(来访请电话预约时间)
版权所有 2009-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