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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继承纠纷案件举证要点

    来源:南京房产律师
    转继承纠纷案件一般应具备如下证据: 1、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 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 (3)、证明是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2、继承法律关系的证据 ( 1)、被转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如: 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公墓证;死亡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死亡公证书;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遗嘱继承的,应提交被转继承人、被继承人遗嘱: 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应提交有关录音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被继承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据。 3、遗产的证据。 (1)、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等。 (2)、存款:应提交存单、银行账号等。 (3)、股票、股份、出资额: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出资证明、工商登记资料等。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或购车合同等。 (5)、债权债务:应提交借据或其他权利义务凭证。 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间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转继承纠纷案件举证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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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继承的程序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律制度。在代位继承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

    ·什么是转继承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二次继承等,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

    ·转继承的客体
        转继承转移的是被转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权利。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分割遗产之前,被转继承人有取得遗产的权利,该权利属于财产性权利,具有债权的性质,因此可以成为被...

    ·什么是转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什么不同?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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